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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 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 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 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 经济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 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村,居 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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