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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五条,土葬区域逐步实行火葬,乡 镇,村可以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边远山区可划定荒山埋葬遗体 提倡和鼓励将遗体深埋、不留坟头、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支持 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六条.土葬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占用耕地 林地作墓地.二,炒卖.出租,转让墓地或者墓穴使用权.三。恢复或者建立宗族墓地,四、对国家建设或者农田基本建设中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者重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公墓 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禁止在铁路 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的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 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内新建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 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清理。通知死者亲属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八条,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墓地的 建设项目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需要迁移的坟墓向社会公告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在开工前30日内通知死者亲属限期迁移,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拒不迁移或者属无主坟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处理 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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