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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土葬用品。可以并处制造、销售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土葬用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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