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除下列情形之外 应当实行火化.一。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 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和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土葬区公民死亡,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在火葬区内,除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以外。严禁将公民的遗体土葬,禁止将公民遗体运出火葬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土葬提供运送等服务活动.不得唆使、胁迫死者亲属违法土葬,第九条、公民在住所或者在单位死亡的 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在十二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或者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公民在医疗机构死亡的 医疗机构必须及时进行死亡登记、在十二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或者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同时办理移交手续、死者亲属将遗体运出医疗机构的 医疗机构应当制止.公民因交通事故或者刑事案件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在勘察现场后通知事故发生地或者邻近的殡仪馆或者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遗体的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等服务应由殡仪馆或者殡葬服务站承办,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活动,第十一条、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不得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存放的,应当在存放之日起7日内向殡仪馆办理申请延期存放手续.延期存放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延期存放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延期存放费用由延期存放申请人支付、凡不按前款规定办理延期存放批准手续的,殡仪馆应当将遗体在准予存放期限期满后火化 第十二条,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审判机关核发的死亡证明 殡仪馆方可将遗体火化。对正常死亡的农村居民。凭死者生前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正常死亡证明,殡仪馆亦可将遗体火化.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第十三条、骨灰可以安置在骨灰堂或者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材埋葬或者在公墓。骨灰堂以外的地方建坟埋葬,提倡和鼓励采取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无名、无主遗体的骨灰,从依法火化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处理.第十四条、异地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属国家规定允许土葬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须经死亡地县级民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