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奖励和保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表彰或者奖励.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金。三,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第十七条。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一。牺牲的.颁发一百万元抚恤奖金。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八十万元抚恤奖金 三,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六十万元抚恤奖金,四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四十万元抚恤奖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并采取协助救治、援助等措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第十九条.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由公安机关通知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并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并垫付丧葬费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侵权人的 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前款规定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应当向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追偿、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受益人的。有关费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监护人适当承担,第二十条。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 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见义勇为人员不能享受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县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逐月发给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标准的基本生活费.第二十三条、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第二十四条。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符合相关条件申请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优先救助.第二十五条,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或者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未成年子女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人员的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可以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第二十七条,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申请常住户口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人资料和相关事迹、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保密、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 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因见义勇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