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二,不按规定发放见义勇为人员奖金。抚恤金或者落实待遇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二条、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见义勇为荣誉或者奖励的.由原确认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金。抚恤金和其他补助费 取消相关待遇。当事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悔过。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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