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 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 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其他有关事项,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 周。日、小时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 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 人民法院判决 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四 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 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 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 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 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 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第十八条。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 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第二十二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第二十三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三 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五,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六 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或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被假释 取保候审 监外执行期间 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间.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前款规定的期间有争议的 可以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予以裁决。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 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事宜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两年,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足额拨付到分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发劳动者工资总额的。开户单位应当按时补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可以注销,账户内余额归开户单位所有.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一年内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三十六条.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再依法向承包人追偿。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 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时清偿拖欠的工资,不能清偿的。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清偿拖欠工资.第三十九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用于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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