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用于指导划定区域内城市。镇的开发边界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并确定由省实施规划监控的区域,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大 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 人口分布以及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其规划期限应当与总体规划相一致.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同时对县域城镇,村庄的发展布局,资源保护和利用,重大设施布局等作出统筹安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其总体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 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确定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不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纳入城市或者镇的规划管理区域 第十六条。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农村实际情况 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求,通俗易懂.明确村庄建设范围.住宅建设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等内容。第十七条,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报请批准和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或者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确定的由省实施规划监控的区域.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的编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规划批准后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和能源 减少废弃物和有害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保障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等要求.第十八条,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特定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参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以根据规划管理的需要要求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十条。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应当对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空间形态 交通系统及建筑物的造型 高度,色彩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并纳入相应城乡规划,城市设计的技术规范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 消防 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 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总体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一,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目标.功能分区 开发规模,布局和实施时序。二、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三、各类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市政设施的布局安排。四,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第二十三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城市,县 镇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实施、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规划年限内的建设用地安排 确定近期和年度的重点建设项目 明确其空间分布和建设时序,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相衔接。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以外的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保存并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以供村民查阅咨询,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作为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的依据。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随意修改 依法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 仅涉及单条支路走向。宽度或者单个地块建筑高度 建筑密度等内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由组织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方案、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