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土地交易程序,第十一条.除土地出让交易外、让与人应当到土地交易机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土地使用证或者抵、质,押权人同意让与的有关文件。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集体土地所有人的同意文件.三,表明让与人身份的有效证照,四、让与宗地的用途.性质和规划设计条件等文件材料。五,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土地交易机构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土地交易机构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表明竞买人、投标人或者协议人身份的有效证照,二 受让土地使用权必要的资质,资信证明、三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土地交易机构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下列土地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政府征收 征用和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直接到土地交易机构登记或者委托土地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二.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人逐级报请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方可由土地交易机构组织交易.三。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判决机关或者合法当事人委托土地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涉及处分的土地原为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应当按照本条第.二 项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国有资产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作价入股.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获得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五条。土地转让时 涉及需改变原用途的、应当按不同用途的土地差价补交出让金,原享受了优惠政策的、应当补交原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第十六条、土地交易双方凭让与合同和土地交易机构出具的土地交易凭证到土地 房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第十七条,土地交易收费标准 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并在土地交易机构和交易市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