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市 县两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交易各方当事人及其交易活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采用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凡起拍价.标底。在100万元以上的 应当向市监察机关报告、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无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及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一 应当进场交易 而未进场交易的.二、应当公开交易,而未公开交易的,三.应当采用拍卖,招标.挂牌方式,而未采用的,四,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互相串通压价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仍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在土地交易中,让与人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有权解除交易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在土地交易中,受让人反悔,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地价款 或者通过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中标或竞得的、视为违约,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有关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二条,土地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 徇私舞弊、泄漏秘密 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