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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土地交易机构及业务范围,第五条 市。县两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土地交易机构.承办土地交易业务.其主要职责是。一 提供土地交易信息、咨询服务、二、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其他单位、个人申请。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交易行为,三.为土地交易提供场所.四.为土地交易结果出具凭证。五.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土地交易的重大情况 第六条 下列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一。房地产开发 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政府征收,征用和储备土地的出让。三。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四,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五 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六,以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首次转让。七,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八,依法应当进入土地交易场所进行的其他土地交易,第七条,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将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以外的其他土地交易 也直接或者委托进场交易、第八条。土地交易机构办理土地交易业务,必须按审批权限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 政府批准,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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