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土地交易机构及业务范围,第五条.市 县两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土地交易机构,承办土地交易业务、其主要职责是、一.提供土地交易信息,咨询服务,二,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其他单位,个人申请,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交易行为,三 为土地交易提供场所.四,为土地交易结果出具凭证 五 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土地交易的重大情况.第六条 下列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一.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二 政府征收,征用和储备土地的出让,三。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四 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五 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六 以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首次转让,七.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八,依法应当进入土地交易场所进行的其他土地交易,第七条,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将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以外的其他土地交易,也直接或者委托进场交易、第八条,土地交易机构办理土地交易业务。必须按审批权限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 市,政府批准.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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