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土地交易机构及业务范围。第五条 市,县两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土地交易机构,承办土地交易业务。其主要职责是,一。提供土地交易信息。咨询服务,二.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其他单位.个人申请,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交易行为、三.为土地交易提供场所.四,为土地交易结果出具凭证 五.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土地交易的重大情况、第六条。下列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一。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政府征收、征用和储备土地的出让。三.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四 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五.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六.以出让 租赁或者作价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首次转让,七、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 八、依法应当进入土地交易场所进行的其他土地交易。第七条。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将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以外的其他土地交易。也直接或者委托进场交易 第八条,土地交易机构办理土地交易业务,必须按审批权限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 县,市,政府批准,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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