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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土地交易机构及业务范围、第五条.市,县两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土地交易机构 承办土地交易业务,其主要职责是.一、提供土地交易信息,咨询服务。二,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其他单位.个人申请 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交易行为 三。为土地交易提供场所,四。为土地交易结果出具凭证、五,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土地交易的重大情况,第六条,下列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一,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政府征收,征用和储备土地的出让 三.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四,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五 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六。以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首次转让,七,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八,依法应当进入土地交易场所进行的其他土地交易、第七条。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将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以外的其他土地交易。也直接或者委托进场交易。第八条,土地交易机构办理土地交易业务。必须按审批权限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政府批准、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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