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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交易机构及业务范围,第五条、市.县两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土地交易机构,承办土地交易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土地交易信息,咨询服务。二。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其他单位、个人申请。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交易行为、三。为土地交易提供场所、四 为土地交易结果出具凭证,五 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土地交易的重大情况.第六条.下列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一。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政府征收 征用和储备土地的出让 三.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四,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五.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六.以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首次转让.七 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八、依法应当进入土地交易场所进行的其他土地交易.第七条 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将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以外的其他土地交易、也直接或者委托进场交易。第八条、土地交易机构办理土地交易业务。必须按审批权限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 政府批准,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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