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第二十六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应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如下.一级医疗事故.补偿金额不超过三千元,二级医疗事故,补偿金额不超过二千元,三级医疗事故,补偿金额不超过一千元,第二十七条,医疗事故经济补偿费由医疗单位一次性直接支付给病员或家属.业余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属单位统一组织的.由单位负责处理 事故责任者承担15,20 的经济责任,剩余部分由单位承担,未经单位同意而私自从事业余服务的 其责任自负,兼职服务中发生的医疗纠纷和事故。由聘用单位按协议书规定处理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经济补偿费由个人承担.第二十八条。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医疗事故经济补偿费而削减病员及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病员及其家属不得借口向医疗单位提出安排工作。调动工作。解决或迁移户口、调配住房等要求。第二十九条。凡确定为医疗事故.其事故遭遇者、属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的,其所在单位应比照工伤待遇处理,农民及城镇居民生活确无依靠的.待事故处理结束后、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社会困难户适当救济、第三十条.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属医疗事故死亡的.医疗单位不负责丧葬费.第三十一条。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 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 应在接到出院通知后7天内由家属接受出院,无家属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确无依靠者,城市的由县 市、区。民政部门接受出院。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出院.对拒不出院者。医疗单位有权按出院处理。第三十二条。病员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 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负责处理 火化后的骨灰应通知家属领回、第三十三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 医疗单位应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及一贯工作表现。分别给予下列行政处分,一级医疗事故 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二级医疗事故、记过 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第三十四条.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 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于行政处分,但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对工作一贯不负责任、医疗作风恶劣,认识态度又不端正,不愿吸取教训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由个人承担5。10,的医疗事故经济补偿费,第三十六条.医疗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的书面检查和处分决定要装入个人档案。第三十七条、医疗单位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力.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的处理态度不积极,不认真、甚至弄虚作假 拖延包庇者。应追究领导的责任。第三十八条,进修.实习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由上级医师负责,个人擅自造成的或不按上级医师指导发生的医疗事故由个人负责 其医疗事故情况及处理意见由接受进修.实习的医疗单位。转交其派出单位执行,第三十九条,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态度,除责令按规定付给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给予一年以内停业的处罚,或吊销其开业执照,第四十条.对积极采取措施 预防医疗事故发生作出显著成绩的科室和个人。可由医疗单位在年终给予奖励、第四十一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如有丢失 涂改。隐匿,伪造、销毁原始病历资料者.应追究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医务人员极端不负责任、又因直接责任致病员死亡,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民主权利和工作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事故而到医疗单位寻衅闹事 扰乱工作秩序.不许停尸要挟。损坏公物 强占房屋.辱骂殴打医务人员。违者 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