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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单位 包括村卫生所,室、向地方开放的部队医院.企业 事业单位所属职工医院。卫生所,室、疗养院.防治所,站。以及有行医执照的联合医疗机构,民办医院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或确认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第四条.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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