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在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在12小时内上报医疗单位负责人.乡卫生院 村卫生所以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在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24小时内主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所,室 也应在24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员及其家属亦不得翻阅,涂改,强行索要。或偷取 毁坏原始病历资料,违者由个人承担责任,因输液 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第二十一条、医疗单位在接达当事的医务人员。科室负责人。病员及其家属反映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做出鉴定和处理,乡卫生院。村卫生所和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卫生所。室 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经医疗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定为医疗事故的.应在定性定级后10天内填写医疗事故登记表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定为一级医疗事故的,应同时上报省卫生厅,不易定性或不能定为医疗事故的,可先将事件发生的情况简要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三条.各地,市、州卫生处,局,每半年应向省卫生厅上报医疗事故统计表一次,凡属一级医疗事故应在定性定级后10天内上报省卫生厅 并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第二十四条、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 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起15日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卫生所,室、及向地方开放的部队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先由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对处理结果有明显争议的,可向当地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省级医疗单位可直接向省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五条 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凡临床诊断、死亡原因不能明确,或有争议者、医疗单位应征得病员家属同意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尸检原则上应由当地医学院,校,的病理解剖教研室承担.也可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承担、医疗单位和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尸检费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尸检后的尸体保管费由死者家属承担.尸检费的收费标准 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