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十二条、省,地.州,市、县、市.区 应分别成立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由具有临床经验,有权威 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有一定业务水平的卫生行政管理干部11。19人组成。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申请.第十四条、鉴定委员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机构 负责辖区内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各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 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第十五条,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按规定要求医疗单位出具有关医疗原始资料 并认真审阅。如资料不全或情节不清,则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或对有关事实进行复查、在鉴定过程中。如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做进一步调查.核实。也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一起讨论.再作结论 第十六条。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邀请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鉴定工作.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和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鉴定委员会有权要求有关医疗单位和当事人到会陈述,回答问题 但在鉴定时应离开会场,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恐吓 辱骂。殴打,第十八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由申请方预付.经鉴定后,属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申请和委托鉴定的一方支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 省级每次300元.地。市,州。级每次250元,县 市.区.级每次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