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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十二条.省。地、州.市,县。市,区、应分别成立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由具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有一定业务水平的卫生行政管理干部11 19人组成 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委员会人选 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申请,第十四条,鉴定委员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机构,负责辖区内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各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第十五条、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按规定要求医疗单位出具有关医疗原始资料,并认真审阅。如资料不全或情节不清、则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或对有关事实进行复查.在鉴定过程中,如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做进一步调查。核实.也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一起讨论、再作结论。第十六条.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邀请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鉴定工作、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和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鉴定委员会有权要求有关医疗单位和当事人到会陈述、回答问题.但在鉴定时应离开会场,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恐吓 辱骂.殴打.第十八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由申请方预付,经鉴定后,属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 或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支付 不属医疗事故的,由申请和委托鉴定的一方支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省级每次300元,地、市。州、级每次250元.县,市。区 级每次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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