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十二条.省,地,州、市、县 市。区 应分别成立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具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有一定业务水平的卫生行政管理干部11,19人组成。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委员会人选 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申请。第十四条.鉴定委员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机构.负责辖区内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各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第十五条.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按规定要求医疗单位出具有关医疗原始资料.并认真审阅 如资料不全或情节不清,则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或对有关事实进行复查、在鉴定过程中,如有重大分歧意见时 应做进一步调查.核实 也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一起讨论 再作结论 第十六条.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邀请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鉴定工作。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和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鉴定委员会有权要求有关医疗单位和当事人到会陈述,回答问题。但在鉴定时应离开会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恐吓、辱骂,殴打,第十八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由申请方预付。经鉴定后.属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 由申请和委托鉴定的一方支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省级每次300元.地.市.州 级每次250元。县。市。区,级每次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