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十二条.省、地、州 市、县。市 区。应分别成立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具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的主治医师 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有一定业务水平的卫生行政管理干部11。19人组成,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申请。第十四条,鉴定委员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机构 负责辖区内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 各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第十五条、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按规定要求医疗单位出具有关医疗原始资料 并认真审阅 如资料不全或情节不清.则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或对有关事实进行复查,在鉴定过程中,如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做进一步调查.核实,也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一起讨论 再作结论、第十六条 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邀请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鉴定工作、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和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鉴定委员会有权要求有关医疗单位和当事人到会陈述.回答问题、但在鉴定时应离开会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恐吓、辱骂。殴打 第十八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由申请方预付,经鉴定后.属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申请和委托鉴定的一方支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省级每次300元 地 市、州,级每次250元,县,市,区、级每次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