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十二条。省.地 州,市 县、市.区.应分别成立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具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有一定业务水平的卫生行政管理干部11.19人组成.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委员会人选 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鉴定委员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机构、负责辖区内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各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 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第十五条.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按规定要求医疗单位出具有关医疗原始资料.并认真审阅 如资料不全或情节不清,则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或对有关事实进行复查 在鉴定过程中。如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做进一步调查,核实、也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一起讨论、再作结论、第十六条.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邀请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鉴定工作、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和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鉴定委员会有权要求有关医疗单位和当事人到会陈述。回答问题.但在鉴定时应离开会场,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 恐吓,辱骂、殴打、第十八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由申请方预付、经鉴定后,属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支付 不属医疗事故的。由申请和委托鉴定的一方支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省级每次300元.地.市。州,级每次250元、县,市 区,级每次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