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十二条、省,地 州,市。县 市.区 应分别成立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由具有临床经验 有权威,作风正派 坚持原则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有一定业务水平的卫生行政管理干部11,19人组成 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申请.第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机构。负责辖区内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 各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第十五条,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按规定要求医疗单位出具有关医疗原始资料 并认真审阅,如资料不全或情节不清,则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或对有关事实进行复查。在鉴定过程中、如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做进一步调查.核实,也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一起讨论。再作结论 第十六条.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邀请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鉴定工作、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和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鉴定委员会有权要求有关医疗单位和当事人到会陈述.回答问题、但在鉴定时应离开会场。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恐吓.辱骂.殴打,第十八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由申请方预付,经鉴定后、属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 或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 由申请和委托鉴定的一方支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省级每次300元,地.市.州。级每次250元.县。市、区,级每次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