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三十条,信访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有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二 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转办、交办机关 转办 交办机关认为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对转办。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接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交的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理由退回转办,交办机关,第三十一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事项办结时限内 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书面答复意见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 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二。办理机关对事实的认定。三 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四、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五 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对于以下信访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由主办机关集中相关办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对其代表人作出书面答复。三,咨询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四。因信访事项内容或者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存档备查、第三十三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不服需要申请复查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信访人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持处理决定书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抄送原办理机关、二 复查后,确认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复查机关应当予以支持、并在复查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决定书 并告知原办理机关 三,复查后 确认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复查机关可以退回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并告知信访人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 并抄送原复查机关和办理机关,第三十五条.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终结后、信访人应当履行已经生效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但应当对信访人做好思想疏导和说服教育工作 一 信访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申请的,二,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召开信访当事人座谈会,信访听证会等形式.调查了解事实,听取社会评议,沟通信访当事人的意见、促进信访事项的办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属于控告 检举的信访事项不得召开信访当事人座谈会,信访听证会 第三十七条,上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并提出督办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收到督办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