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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条,信访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有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二 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转办 交办机关,转办,交办机关认为事实不清 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三.对转办,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接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交的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理由退回转办、交办机关、第三十一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事项办结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书面答复意见应包括下列事项.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二.办理机关对事实的认定,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四.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五,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对于以下信访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由主办机关集中相关办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对其代表人作出书面答复.三 咨询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四。因信访事项内容或者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等原因无法告知 答复的 存档备查。第三十三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不服需要申请复查的。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信访人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持处理决定书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抄送原办理机关.二、复查后.确认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复查机关应当予以支持,并在复查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决定书.并告知原办理机关 三、复查后.确认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复查机关可以退回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并告知信访人、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 并抄送原复查机关和办理机关,第三十五条.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终结后.信访人应当履行已经生效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但应当对信访人做好思想疏导和说服教育工作,一。信访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申请的,二,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召开信访当事人座谈会、信访听证会等形式。调查了解事实.听取社会评议.沟通信访当事人的意见.促进信访事项的办理、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属于控告,检举的信访事项不得召开信访当事人座谈会。信访听证会、第三十七条,上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并提出督办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收到督办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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