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三十条 信访事项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有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二。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转办,交办机关,转办、交办机关认为事实不清 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三.对转办,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接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交的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理由退回转办。交办机关.第三十一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事项办结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书面答复意见应包括下列事项,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二.办理机关对事实的认定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四。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五。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对于以下信访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由主办机关集中相关办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对其代表人作出书面答复、三,咨询,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四 因信访事项内容或者信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存档备查,第三十三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不服需要申请复查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信访人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持处理决定书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抄送原办理机关。二,复查后。确认原处理决定正确的 复查机关应当予以支持 并在复查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决定书,并告知原办理机关.三。复查后.确认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 处理不当的.复查机关可以退回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并告知信访人.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抄送原复查机关和办理机关,第三十五条 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终结后,信访人应当履行已经生效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但应当对信访人做好思想疏导和说服教育工作、一。信访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申请的。二,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召开信访当事人座谈会、信访听证会等形式,调查了解事实。听取社会评议。沟通信访当事人的意见 促进信访事项的办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属于控告,检举的信访事项不得召开信访当事人座谈会 信访听证会,第三十七条、上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并提出督办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收到督办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