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条,信访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 有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二,对转办 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转办.交办机关。转办、交办机关认为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三。对转办 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接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交的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理由退回转办,交办机关。第三十一条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事项办结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书面答复意见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二.办理机关对事实的认定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四.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五,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对于以下信访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 由主办机关集中相关办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对其代表人作出书面答复。三 咨询.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四、因信访事项内容或者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存档备查,第三十三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不服需要申请复查的.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信访人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持处理决定书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 并抄送原办理机关.二。复查后.确认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复查机关应当予以支持 并在复查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决定书。并告知原办理机关。三 复查后,确认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复查机关可以退回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 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 并告知信访人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抄送原复查机关和办理机关.第三十五条,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终结后、信访人应当履行已经生效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但应当对信访人做好思想疏导和说服教育工作 一 信访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申请的 二.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召开信访当事人座谈会.信访听证会等形式,调查了解事实,听取社会评议.沟通信访当事人的意见、促进信访事项的办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和属于控告。检举的信访事项不得召开信访当事人座谈会、信访听证会.第三十七条 上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并提出督办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收到督办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