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工作.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咨询问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依法 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 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负分管责任、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以下信访工作制度.一,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二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三 国家机关负责人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包案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制度和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五、国家机关之间信访受理情况相互通报制度、六 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置制度 七 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八、信访督查员制度、九。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 保密制度,十、对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制度和对其负责人谈话诫勉制度,十一.信访工作中失职 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十二。其他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信访工作制度。接受社会和信访人的监督,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支持,配合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处理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