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工作 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 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咨询问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 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负分管责任。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以下信访工作制度,一。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三.国家机关负责人阅批重要来信 接待重要来访,包案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制度和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 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 五,国家机关之间信访受理情况相互通报制度、六,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置制度,七。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八 信访督查员制度,九。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保密制度.十 对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制度和对其负责人谈话诫勉制度。十一 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十二,其他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信访工作制度,接受社会和信访人的监督.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支持.配合国家机关 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处理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