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工作,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 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咨询问题 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负分管责任,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以下信访工作制度.一、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三,国家机关负责人阅批重要来信 接待重要来访,包案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制度和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五,国家机关之间信访受理情况相互通报制度、六。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置制度。七、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八、信访督查员制度,九,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保密制度.十。对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制度和对其负责人谈话诫勉制度.十一 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其他信访工作制度、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信访工作制度.接受社会和信访人的监督、第六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支持.配合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处理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