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工作、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 信访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咨询问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负分管责任、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以下信访工作制度,一,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三、国家机关负责人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包案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制度和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五、国家机关之间信访受理情况相互通报制度、六 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置制度,七 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八、信访督查员制度,九,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 回复,报告、归档,保密制度。十.对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制度和对其负责人谈话诫勉制度,十一.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十二,其他信访工作制度、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信访工作制度、接受社会和信访人的监督、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支持、配合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处理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