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工作,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咨询问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 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以下信访工作制度、一。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二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三.国家机关负责人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包案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制度和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五,国家机关之间信访受理情况相互通报制度,六,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置制度 七 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八.信访督查员制度.九,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 归档 保密制度,十。对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制度和对其负责人谈话诫勉制度、十一,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十二 其他信访工作制度,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信访工作制度 接受社会和信访人的监督、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支持、配合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处理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