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工作。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咨询问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以下信访工作制度。一。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 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三 国家机关负责人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包案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制度和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五,国家机关之间信访受理情况相互通报制度,六、重大 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置制度、七.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八、信访督查员制度。九,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 办理 回复。报告 归档.保密制度,十。对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制度和对其负责人谈话诫勉制度 十一、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十二。其他信访工作制度.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信访工作制度.接受社会和信访人的监督。第六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支持、配合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处理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