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工作.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咨询问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建议或者投诉请求 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 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 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 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以下信访工作制度。一,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三,国家机关负责人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包案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制度和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五,国家机关之间信访受理情况相互通报制度、六,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置制度 七.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八,信访督查员制度,九.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保密制度,十,对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制度和对其负责人谈话诫勉制度,十一。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十二。其他信访工作制度。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信访工作制度 接受社会和信访人的监督,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支持。配合国家机关 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处理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