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工作、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 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咨询问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 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负分管责任,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以下信访工作制度,一。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三,国家机关负责人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包案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制度和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五、国家机关之间信访受理情况相互通报制度,六.重大 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置制度,七 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八,信访督查员制度、九 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 归档。保密制度 十。对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制度和对其负责人谈话诫勉制度。十一.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十二 其他信访工作制度.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信访工作制度 接受社会和信访人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支持.配合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处理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