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工作 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 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咨询问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 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依法。及时 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负分管责任,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以下信访工作制度,一 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三.国家机关负责人阅批重要来信 接待重要来访、包案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制度和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五,国家机关之间信访受理情况相互通报制度、六.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置制度,七、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八、信访督查员制度、九,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保密制度,十 对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制度和对其负责人谈话诫勉制度,十一.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十二,其他信访工作制度,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信访工作制度,接受社会和信访人的监督,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支持,配合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处理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