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工作。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 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咨询问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 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负分管责任。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以下信访工作制度,一.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三、国家机关负责人阅批重要来信 接待重要来访.包案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制度和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 四 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五 国家机关之间信访受理情况相互通报制度。六,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置制度 七、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八、信访督查员制度。九,信访事项的登记 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保密制度、十、对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制度和对其负责人谈话诫勉制度,十一,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 其他信访工作制度,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信访工作制度 接受社会和信访人的监督。第六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支持.配合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处理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