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信访人.第七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扣压信访人的来信和来访材料,资料、不得刁难,压制 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八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涉及自身、他人或者公共合法权益的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投诉请求.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 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四.询问,了解信访法律,法规。制度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五,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六。依照规定程序、要求处理,答复其信访事项或者提出复查,复核和听证其信访事项的申请,七。向受理或者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八 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九.要求对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保密。十.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冲击,围堵国家机关,拦截车辆。阻断交通 二 煽动 雇佣 胁迫他人进行信访活动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三,不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无理反复走访或者滞留上访。四。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或者信访接待场所,五.侮辱、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