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信访人,第七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扣压信访人的来信和来访材料,资料,不得刁难,压制.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八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涉及自身,他人或者公共合法权益的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投诉请求,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四 询问 了解信访法律 法规。制度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五,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六。依照规定程序、要求处理.答复其信访事项或者提出复查。复核和听证其信访事项的申请,七,向受理或者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八、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九.要求对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保密。十。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冲击 围堵国家机关,拦截车辆 阻断交通 二 煽动、雇佣,胁迫他人进行信访活动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三.不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无理反复走访或者滞留上访,四 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或者信访接待场所 五.侮辱、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