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信访人。第七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扣压信访人的来信和来访材料、资料 不得刁难,压制.歧视 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八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涉及自身,他人或者公共合法权益的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投诉请求。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 建议.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四、询问。了解信访法律 法规。制度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五,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六,依照规定程序,要求处理 答复其信访事项或者提出复查、复核和听证其信访事项的申请 七。向受理或者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八,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九、要求对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保密、十、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冲击,围堵国家机关 拦截车辆 阻断交通.二、煽动.雇佣、胁迫他人进行信访活动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三。不履行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无理反复走访或者滞留上访,四.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或者信访接待场所,五,侮辱,威胁 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