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信访人.第七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扣压信访人的来信和来访材料,资料,不得刁难。压制。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八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涉及自身,他人或者公共合法权益的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投诉请求。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 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四,询问.了解信访法律、法规 制度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五,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六。依照规定程序。要求处理,答复其信访事项或者提出复查,复核和听证其信访事项的申请。七。向受理或者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八。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九、要求对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保密,十.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冲击、围堵国家机关,拦截车辆。阻断交通。二。煽动.雇佣、胁迫他人进行信访活动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三、不履行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 政策的处理决定.无理反复走访或者滞留上访,四,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或者信访接待场所、五。侮辱 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六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