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信访人。第七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扣压信访人的来信和来访材料.资料,不得刁难.压制,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八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涉及自身、他人或者公共合法权益的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投诉请求、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 建议。三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四,询问.了解信访法律,法规、制度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五,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六,依照规定程序,要求处理、答复其信访事项或者提出复查.复核和听证其信访事项的申请.七 向受理或者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 八、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九,要求对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保密,十.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冲击,围堵国家机关。拦截车辆,阻断交通,二、煽动,雇佣。胁迫他人进行信访活动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三 不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无理反复走访或者滞留上访、四,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或者信访接待场所 五、侮辱。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