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信访人 第七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扣压信访人的来信和来访材料 资料、不得刁难、压制 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八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涉及自身、他人或者公共合法权益的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投诉请求。二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四.询问,了解信访法律,法规.制度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五.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六、依照规定程序,要求处理、答复其信访事项或者提出复查 复核和听证其信访事项的申请、七。向受理或者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 八 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九 要求对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保密,十、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冲击,围堵国家机关。拦截车辆,阻断交通.二.煽动。雇佣,胁迫他人进行信访活动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三,不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无理反复走访或者滞留上访、四.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或者信访接待场所。五 侮辱,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