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十条 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凭据,二,登记.受理上级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三.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下级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所辖地区 单位之间的信访事项.五.对本级其他部门和下级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联系,指导和检查,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 六,综合,研究信访情况 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意见。建议。七。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提供有关信访事项的咨询服务,八。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和追究责任的建议。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机关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下事项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 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接待时间、二、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 工作规范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五 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安排,六.其他方便信访人的事项,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设立或者指定相对独立的信访接待场所,提供安全保障,配置相应的隔离、监控.防护,消毒 消防等设施.信访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其工作的开展,有计划地培训信访工作人员。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可以邀请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整合信访信息资源,利用政务网络建立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达到信访信息资源共享,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忠于职守,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一定的协调能力.并自觉遵守信访工作相关规定.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信访工作及其人身自由。安全受法律保护.信访工作机构工作秩序,设施受到破坏。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安全受到侵害时 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依法保护,第十八条,与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