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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各单位对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除收回办公用房外,出租收入上缴市财政 造成经济损失和恢复办公用房原样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第三十二条,办公用房建设,维护。调配和管理接受市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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