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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条,办公用房的建设由市机关局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办公用房的使用现状及需求 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需求向市机关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市机关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各单位按照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 设备、设施等采购应当严格按照省 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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