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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权属登记管理,第五条.新建.改,扩,建和划拨.转让 办公用房应报市机关局审核同意 由市机关局负责管理产权。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第六条,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 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机关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协调工作领导小组 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第七条.特殊用途,指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 由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机关局备案、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享有列入统一管理的办公用房的使用权,未经市机关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第九条。市机关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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