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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权属登记管理.第五条 新建 改,扩,建和划拨 转让.办公用房应报市机关局审核同意。由市机关局负责管理产权,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 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第六条 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机关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第七条、特殊用途 指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机关局备案。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享有列入统一管理的办公用房的使用权,未经市机关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第九条。市机关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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