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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权属登记管理,第五条,新建,改。扩.建和划拨、转让 办公用房应报市机关局审核同意。由市机关局负责管理产权,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并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第六条、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机关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第七条,特殊用途、指安全保密 司法.涉外。宗教 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 由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机关局备案。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享有列入统一管理的办公用房的使用权 未经市机关局同意 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第九条。市机关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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