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条,新建 改 扩。建和划拨、转让 办公用房应报市机关局审核同意,由市机关局负责管理产权,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办理的 土地使用权证 和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第六条.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机关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第七条 特殊用途.指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 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 由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机关局备案,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享有列入统一管理的办公用房的使用权。未经市机关局同意 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 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 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 出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第九条、市机关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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