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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权属登记管理.第五条,新建。改。扩,建和划拨.转让,办公用房应报市机关局审核同意,由市机关局负责管理产权。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 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第六条 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机关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协调工作领导小组 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第七条,特殊用途。指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 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机关局备案.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享有列入统一管理的办公用房的使用权.未经市机关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第九条。市机关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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