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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权属登记管理,第五条 新建 改,扩,建和划拨.转让、办公用房应报市机关局审核同意.由市机关局负责管理产权.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 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 土地使用权证.和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 第六条。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机关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第七条,特殊用途,指安全保密 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 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机关局备案.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享有列入统一管理的办公用房的使用权,未经市机关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第九条,市机关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 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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