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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调配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市机关局根据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 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第十五条,新建办公用房在建成后、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 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调整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被撤销的单位和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后的单位应当如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第十六条 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市机关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解决、第十七条.办公用房处置由市机关局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第十八条。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市机关局予以收回、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告市机关局.由市机关局与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或终止合同、第十九条、群众团体组织,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 应当报市机关局批准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第二十条 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闲置房屋,交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采取出租或出售方式处理的。应当通过招标,挂牌或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第二十一条,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售处置收益、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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