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的总登记。不得办理分户登记,也不能改变房屋用途和上市交易.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 出售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第四十三条,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第四十四条,鼓励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凡列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应享受与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等的政策,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中央与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并享受国家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明确的各项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统一管理经营。第四十五条。由工业园区实施管理。向园区企业职工出租的集中建设集体宿舍 公寓等住房 以及民营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各县,市 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3月19日颁发的 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2008,55号 同时废止,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