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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的总登记。不得办理分户登记、也不能改变房屋用途和上市交易,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出售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第四十三条。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第四十四条、鼓励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凡列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应享受与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等的政策,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中央与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 并享受国家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明确的各项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第四十五条,由工业园区实施管理 向园区企业职工出租的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公寓等住房。以及民营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各县.市 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3月19日颁发的、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2008,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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