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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 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公开公平、严格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各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审核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配租以及使用管理等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家庭年收入。财产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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