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租赁管理、第二十七条.福州市五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为3年,在合同有效期限内 承租人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擅自装修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水平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并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国有房产管理,房产登记等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定价原则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承租人,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第三十条,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不得超出政府公布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和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对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及其他行为规范的指导、劝告义务。并定期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公共部分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和相关管理费用.以及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等费用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承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第三十二条、承租人租赁期满或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金按重新签约时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 承租人最多只能续签一次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租赁期间因原承租人去世、离异.服刑等原因需要对承租人进行变更的,由承租家庭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须为申请家庭成员之一 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六 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 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 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 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六条,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从资格登记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 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建立申报档案 对申报情况不再符合保障标准的家庭,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程序进行审查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对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再符合相应保障条件或因家庭人口结构发生变化需要对保障标准作出调整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认定.经联席会议认定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 并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与其解除租赁合同。经联席会议认定需要调整保障标准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调整,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