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投标。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格条件。并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四。对不合理对待提出投诉 五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第三十六条,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第三十七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第三十八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反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的方式获取资质证书,或者在其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签署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姓名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