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的省评标专家库、按照行业和区域分类设置分库 并在省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市.县.区 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具体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建立评标专家库.第十六条,建立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五百人.二 专业分类合理并能够满足评标的基本要求、三 各专业分库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五十人,四,有满足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所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五。有专门负责日常管理的人员、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熟悉评标工作.二.诚信守纪、公道正派,三 熟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四.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 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第十八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取得劳务报酬.第十九条,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必须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三。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第二十条.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工作档案、对评标专家定期进行培训,并对其参与评标的情况予以记载.对因身体条件、业务能力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