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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所取得的土地权利证书无效,由登记部门撤销核准登记。并可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一 申请土地登记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使土地权利证书记载内容失真的,二.擅自涂改土地权利证书或其他有关图件,证明文件的。三。虚报灭失或遗失而获补发土地权利证书的,四,用非法手段申领或换领土地权利证书的、五,未按注册登记的用途使用土地,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六,其他违法用地被强制没收土地所有权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拒缴土地权利证书、并利用土地权利证书继续非法行使权力的.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部门收缴土地权利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一,利用土地权利证书进行诈骗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二 非法印制。出售.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实施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未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土地登记的.由登记部门责令转让方。抵押人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逾期不补办的,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个人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二,单位处以3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第四十四条,因登记部门及工作人员过错造成错,漏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及时负责更正或补登记,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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