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初始登记,第二十条、初始登记的申请期限分别为。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总登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知道总登记公告或接到登记部门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二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在建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三十日内.第二十一条,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件,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使用的土地、未经登记部门确权,发证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土地所有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清查用地时补办的用地证明或建筑许可执照等,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依据不足的.还须提交权利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法律责任的具结书,第二十三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一.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二。征地红线图、三,总平面布置图 四。征.拨,用地补偿协议书。五,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土地使用合同,第二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额缴纳凭据,四,受让人自行负责拆迁安置或征地补偿的、应当同时提交已落实的折迁安置方案或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第二十五条.土地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登记部门组织地籍调查,经调查认定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间、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的 登记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 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异议成立的,予以暂缓登记,二、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申请、公告期满,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登记部门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