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初始登记,第二十条,初始登记的申请期限分别为,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总登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知道总登记公告或接到登记部门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在建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三十日内.第二十一条、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 身份证件,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使用的土地.未经登记部门确权、发证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土地所有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 清查用地时补办的用地证明或建筑许可执照等.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依据不足的,还须提交权利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法律责任的具结书 第二十三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 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一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二,征地红线图.三。总平面布置图,四,征。拨。用地补偿协议书 五,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土地使用合同,第二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额缴纳凭据、四。受让人自行负责拆迁安置或征地补偿的、应当同时提交已落实的折迁安置方案或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第二十五条,土地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 由登记部门组织地籍调查。经调查认定土地权属合法 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公告期间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的、登记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异议成立的。予以暂缓登记。二.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申请。公告期满。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登记部门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