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初始登记.第二十条。初始登记的申请期限分别为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总登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知道总登记公告或接到登记部门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在建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三十日内,第二十一条 申请初始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身份证件。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使用的土地.未经登记部门确权,发证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土地所有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清查用地时补办的用地证明或建筑许可执照等、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依据不足的。还须提交权利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法律责任的具结书,第二十三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一。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二。征地红线图、三 总平面布置图。四,征。拨,用地补偿协议书,五,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土地使用合同、第二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额缴纳凭据、四,受让人自行负责拆迁安置或征地补偿的 应当同时提交已落实的折迁安置方案或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第二十五条,土地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登记部门组织地籍调查 经调查认定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间。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的 登记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 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予以暂缓登记、二,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申请、公告期满、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登记部门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