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初始登记 第二十条。初始登记的申请期限分别为,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总登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知道总登记公告或接到登记部门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在建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三十日内.第二十一条.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件,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使用的土地 未经登记部门确权。发证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土地所有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清查用地时补办的用地证明或建筑许可执照等 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依据不足的、还须提交权利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法律责任的具结书、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一,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二,征地红线图、三 总平面布置图 四。征 拨.用地补偿协议书、五、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土地使用合同,第二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额缴纳凭据.四,受让人自行负责拆迁安置或征地补偿的 应当同时提交已落实的折迁安置方案或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第二十五条、土地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登记部门组织地籍调查 经调查认定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公告期间,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的 登记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 异议成立的,予以暂缓登记。二,异议不能成立的 书面驳回异议申请、公告期满,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登记部门注册登记 颁发土地权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