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初始登记、第二十条、初始登记的申请期限分别为,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总登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知道总登记公告或接到登记部门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在建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应当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三十日内.第二十一条,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身份证件.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以前使用的土地。未经登记部门确权 发证的 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土地所有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清查用地时补办的用地证明或建筑许可执照等.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依据不足的、还须提交权利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 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法律责任的具结书。第二十三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一.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二 征地红线图 三,总平面布置图 四,征,拨,用地补偿协议书。五、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土地使用合同,第二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三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额缴纳凭据。四。受让人自行负责拆迁安置或征地补偿的.应当同时提交已落实的折迁安置方案或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第二十五条,土地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登记部门组织地籍调查 经调查认定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公告 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间。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的.登记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 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异议成立的、予以暂缓登记 二。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申请,公告期满,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未提出异议的 由登记部门注册登记 颁发土地权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