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初始登记。第二十条 初始登记的申请期限分别为.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总登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知道总登记公告或接到登记部门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在建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三十日内.第二十一条 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身份证件,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使用的土地、未经登记部门确权、发证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土地所有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清查用地时补办的用地证明或建筑许可执照等 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依据不足的,还须提交权利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法律责任的具结书.第二十三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一、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二 征地红线图、三。总平面布置图 四 征,拨.用地补偿协议书,五,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土地使用合同,第二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三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额缴纳凭据 四 受让人自行负责拆迁安置或征地补偿的 应当同时提交已落实的折迁安置方案或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第二十五条,土地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登记部门组织地籍调查,经调查认定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间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的、登记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 异议成立的 予以暂缓登记 二 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申请。公告期满 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登记部门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