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初始登记、第二十条,初始登记的申请期限分别为,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总登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知道总登记公告或接到登记部门通知之日起十日内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在建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三十日内,第二十一条,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件,三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使用的土地 未经登记部门确权、发证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土地所有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清查用地时补办的用地证明或建筑许可执照等 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依据不足的。还须提交权利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法律责任的具结书.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一。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二,征地红线图.三,总平面布置图,四,征 拨、用地补偿协议书,五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土地使用合同。第二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三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额缴纳凭据,四。受让人自行负责拆迁安置或征地补偿的,应当同时提交已落实的折迁安置方案或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第二十五条,土地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登记部门组织地籍调查 经调查认定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公告期间.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的。登记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异议成立的.予以暂缓登记。二,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申请.公告期满,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未提出异议的 由登记部门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