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初始登记,第二十条。初始登记的申请期限分别为,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总登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知道总登记公告或接到登记部门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在建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应当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三十日内,第二十一条,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 身份证件。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以前使用的土地。未经登记部门确权.发证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包括土地所有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清查用地时补办的用地证明或建筑许可执照等。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依据不足的。还须提交权利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地居 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法律责任的具结书,第二十三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一.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二,征地红线图 三。总平面布置图,四 征。拨 用地补偿协议书,五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土地使用合同.第二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额缴纳凭据,四,受让人自行负责拆迁安置或征地补偿的。应当同时提交已落实的折迁安置方案或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土地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登记部门组织地籍调查。经调查认定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 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间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的、登记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异议成立的.予以暂缓登记、二 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申请、公告期满 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登记部门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