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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二十条、初始登记的申请期限分别为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总登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知道总登记公告或接到登记部门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在建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三十日内、第二十一条,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身份证件。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使用的土地。未经登记部门确权、发证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土地所有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清查用地时补办的用地证明或建筑许可执照等 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依据不足的.还须提交权利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 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法律责任的具结书、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 一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二,征地红线图。三.总平面布置图,四、征.拨。用地补偿协议书 五。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土地使用合同,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三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额缴纳凭据,四.受让人自行负责拆迁安置或征地补偿的,应当同时提交已落实的折迁安置方案或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第二十五条,土地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登记部门组织地籍调查。经调查认定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 面积准确的。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间、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的。登记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异议成立的、予以暂缓登记 二,异议不能成立的 书面驳回异议申请,公告期满。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未提出异议的 由登记部门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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