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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初始登记、第二十条。初始登记的申请期限分别为,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总登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知道总登记公告或接到登记部门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在建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应当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二十一条、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 土地登记申请书,二.身份证件,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以前使用的土地.未经登记部门确权 发证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土地所有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清查用地时补办的用地证明或建筑许可执照等,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依据不足的 还须提交权利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法律责任的具结书.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一。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二 征地红线图,三 总平面布置图,四。征。拨。用地补偿协议书 五.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土地使用合同、第二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额缴纳凭据 四.受让人自行负责拆迁安置或征地补偿的,应当同时提交已落实的折迁安置方案或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第二十五条、土地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 由登记部门组织地籍调查,经调查认定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间.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的,登记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异议成立的.予以暂缓登记,二,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申请.公告期满.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登记部门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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