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初始登记、第二十条、初始登记的申请期限分别为,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总登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知道总登记公告或接到登记部门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在建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三十日内。第二十一条 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身份证件、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使用的土地,未经登记部门确权,发证的 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土地所有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清查用地时补办的用地证明或建筑许可执照等。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依据不足的。还须提交权利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法律责任的具结书。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 一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二.征地红线图.三,总平面布置图、四、征,拨、用地补偿协议书,五。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土地使用合同。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额缴纳凭据、四.受让人自行负责拆迁安置或征地补偿的、应当同时提交已落实的折迁安置方案或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第二十五条、土地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登记部门组织地籍调查 经调查认定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间,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的 登记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予以暂缓登记。二、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申请.公告期满.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登记部门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