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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变更登记分为,一。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二.更名登记。三,更址登记。四,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五.更正登记,六,续期登记 七.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一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二 因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拆迁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或以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三.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 分立或新设股份制企业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合并或分割的 四、农地调整、交换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五、依法强制性转移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六。因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而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七.因其他原因发生土地权属变更的.第二十八条,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原土地权利证书、三.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四 身份证件、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及其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赠与、继承,析产,买卖。交换。分割、联建.联营.合资等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变更依据材料.一.买卖。交换,分割协议书,作价入股协议书、联建,联营或合资合同,继承.析产证明文书、经公证的赠与协议书、二,有关土地税费的缴款凭据,除继承 析产外,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还应当提交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或收益金凭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第三十条。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分立等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应当提交机构调整。企业兼并,分立的批准文件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等文件、凡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将土地使用权转为非国有的单位或个人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三十一条,改组或新设立股份制企业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 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文件.一.成立股份制企业的批准文件,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三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批准文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 应当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然后持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二.处分财产的证明文件。三,有关土地税费的缴纳凭据.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需拆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由拆迁人持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统一收回的原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权利证书,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第三十四条,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事实发生之日系指。一,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 分割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进行联营.合资或合作建房等.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日或合同批准生效之日,二,因继承,析产.赠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继承,析产事件发生或赠与协议签订之日 三,机构调整 企业兼并。让售、分立.为有权机关批准之日、四,改组或设立股份制企业。为有权机关批准其改组或设立之日。五、依法强制转移土地权利 为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六、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处分行为发生之日,七。变更土地所有权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之日.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为出让金全部付清之日,九、拆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地上有建筑物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在取得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登记部门办理 第三十五条,变更登记申请以及变更地籍调查结果经审核。批准后、由登记部门注册登记,注销。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 第三十六条。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第三十七条.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抵押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还应当持土地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部门允许抵押的文件,第三十八条,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抵押证明书 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向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 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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