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 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 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与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监督管理,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场所 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集中食品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和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