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划分类别。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试产或使用前一个月,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申报表。经预验收符合要求.方可试产或使用。试产或使用期间排放污染物达不到要求的 限期改正 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或逾期未改进的.必须停止试产或使用、建设项目应于试产或使用一年内 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表,经总体验收合格并领取排污许可证 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改建、扩建,迁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原有污染同时治理。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申报表之日起10日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第二十七条,利用外资项目和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环境保护规定。在签定合同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的内容,国内不能配套解决污染治理问题的 应当同时引进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和技术.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方式和去向作出明确具体的批复,第二十九条,已建成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运转、未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防治污染设施因事故无法正常运转.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条。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 必须持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 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承担责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开发区.工业小区、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城市旧城改造等区域成片开发在规划审批阶段.由区域成片开发的管理机构提出区域总体环境影响报告书、按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域内污染物排放实行排污总量控制、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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