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划分类别 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的审批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试产或使用前一个月。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申报表.经预验收符合要求,方可试产或使用 试产或使用期间排放污染物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改正 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或逾期未改进的,必须停止试产或使用、建设项目应于试产或使用一年内.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表,经总体验收合格并领取排污许可证 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改建 扩建。迁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原有污染同时治理。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申报表之日起10日内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七条。利用外资项目和从境外引进技术 设备,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环境保护规定,在签定合同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的内容.国内不能配套解决污染治理问题的 应当同时引进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和技术,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 强度,方式和去向作出明确具体的批复 第二十九条 已建成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运转,未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因事故无法正常运转.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条、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承担责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开发区。工业小区,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城市旧城改造等区域成片开发在规划审批阶段、由区域成片开发的管理机构提出区域总体环境影响报告书。按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域内污染物排放实行排污总量控制,集中治理 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