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划分类别。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试产或使用前一个月.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申报表.经预验收符合要求、方可试产或使用,试产或使用期间排放污染物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改正。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或逾期未改进的,必须停止试产或使用,建设项目应于试产或使用一年内 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表、经总体验收合格并领取排污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改建,扩建 迁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原有污染同时治理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申报表之日起10日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第二十七条.利用外资项目和从境外引进技术 设备。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环境保护规定、在签定合同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的内容,国内不能配套解决污染治理问题的、应当同时引进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和技术,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方式和去向作出明确具体的批复,第二十九条 已建成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运转.未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因事故无法正常运转.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三十条、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承担责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开发区 工业小区,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城市旧城改造等区域成片开发在规划审批阶段.由区域成片开发的管理机构提出区域总体环境影响报告书。按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区域内污染物排放实行排污总量控制.集中治理。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