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划分类别,按照审批权限 实行分级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试产或使用前一个月。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申报表,经预验收符合要求,方可试产或使用,试产或使用期间排放污染物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改正,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或逾期未改进的。必须停止试产或使用。建设项目应于试产或使用一年内 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表 经总体验收合格并领取排污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改建、扩建、迁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原有污染同时治理,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申报表之日起10日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第二十七条,利用外资项目和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 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环境保护规定.在签定合同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的内容、国内不能配套解决污染治理问题的,应当同时引进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和技术、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数量 浓度,强度.方式和去向作出明确具体的批复.第二十九条、已建成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 必须正常运转,未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因事故无法正常运转。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三十条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 必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承担责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经济开发区 高新技术开发区 科技开发区,工业小区。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城市旧城改造等区域成片开发在规划审批阶段.由区域成片开发的管理机构提出区域总体环境影响报告书.按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域内污染物排放实行排污总量控制,集中治理、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