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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划分类别,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试产或使用前一个月,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申报表 经预验收符合要求、方可试产或使用。试产或使用期间排放污染物达不到要求的 限期改正.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或逾期未改进的,必须停止试产或使用,建设项目应于试产或使用一年内,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表、经总体验收合格并领取排污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改建,扩建,迁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原有污染同时治理,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申报表之日起10日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第二十七条,利用外资项目和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环境保护规定,在签定合同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的内容,国内不能配套解决污染治理问题的,应当同时引进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和技术。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方式和去向作出明确具体的批复、第二十九条,已建成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运转。未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因事故无法正常运转.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三十条。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 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承担责任 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监督和考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科技开发区.工业小区,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城市旧城改造等区域成片开发在规划审批阶段。由区域成片开发的管理机构提出区域总体环境影响报告书、按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域内污染物排放实行排污总量控制.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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