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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划分类别。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试产或使用前一个月.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申报表,经预验收符合要求。方可试产或使用.试产或使用期间排放污染物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改正 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或逾期未改进的,必须停止试产或使用 建设项目应于试产或使用一年内,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表,经总体验收合格并领取排污许可证 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改建.扩建,迁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原有污染同时治理、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申报表之日起10日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第二十七条.利用外资项目和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 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环境保护规定,在签定合同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的内容,国内不能配套解决污染治理问题的,应当同时引进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和技术,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方式和去向作出明确具体的批复 第二十九条,已建成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运转.未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因事故无法正常运转 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三十条,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承担责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开发区 工业小区.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城市旧城改造等区域成片开发在规划审批阶段,由区域成片开发的管理机构提出区域总体环境影响报告书,按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域内污染物排放实行排污总量控制,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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