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划分类别,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试产或使用前一个月 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申报表,经预验收符合要求、方可试产或使用。试产或使用期间排放污染物达不到要求的 限期改正,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或逾期未改进的、必须停止试产或使用、建设项目应于试产或使用一年内。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表,经总体验收合格并领取排污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改建、扩建.迁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原有污染同时治理,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申报表之日起10日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七条 利用外资项目和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环境保护规定。在签定合同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的内容,国内不能配套解决污染治理问题的 应当同时引进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和技术.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方式和去向作出明确具体的批复 第二十九条、已建成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运转,未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因事故无法正常运转.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三十条.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 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承担责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开发区、工业小区,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城市旧城改造等区域成片开发在规划审批阶段,由区域成片开发的管理机构提出区域总体环境影响报告书。按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域内污染物排放实行排污总量控制、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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