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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环境保护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四,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五,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六。污染者承担治理和损害补偿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将环境保护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省。地.市,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第六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 支持各类群众性及民间的环境保护组织和活动 引导他们健康发展。宣传教育部门应把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列入计划,中,小学及幼儿教育应结合有关教育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重视和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及舆论监督、第八条 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行清洁生活和污染集中控制.重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科技交流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嫁污染,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有权在受到环境污染损害时要求赔偿.对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环境建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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