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生态控制线内进行建设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对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毁坏或擅自改变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进行处理,第十八条。各镇街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控制线,对新的违法建设行为未能及时制止的、取消镇街当年评优资格、取消镇街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直接责任人员的当年评先资格,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擅自调整生态控制线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擅自审批建设项目或批准建设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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