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在生态控制线内进行建设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对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毁坏或擅自改变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的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进行处理、第十八条,各镇街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控制线.对新的违法建设行为未能及时制止的,取消镇街当年评优资格.取消镇街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直接责任人员的当年评先资格、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擅自调整生态控制线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擅自审批建设项目或批准建设的 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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