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划定和调整,第六条 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包括下列范围.一 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 郊野公园及其它风景旅游度假区.二、坡度大于25.的山地。林地以及海拔超过50米的高地。三,主干河流。水库。湿地及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四.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隔离绿地,五,其他需要进行生态控制的区域。第七条。生态控制线按以下程序划定和公布,一,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二 方案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意见.三.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四,方案审议通过后、修改完善形成规划成果。报市政府批准.五,生态控制线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公布的生态控制线范围应当清晰 并附有明确地理坐标及相应界址地形图,第八条.因国家,省 市重大建设项目或城市发展战略的重大变化,需要对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应遵循总量不减,占一补一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依据重大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委托具有甲级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生态控制线调整方案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因城市发展战略的重大变化需要对生态控制线进行调整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调整方案.二,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方案初审后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和所涉及镇街的意见,三、市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必要时可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四,调整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五、调整方案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六、调整方案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设立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改变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