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第三条,生态控制线的划定 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 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划,国土、综合执法 建设.环保、发改 农业 林业、水利 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态控制线监督和管理工作,一。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依法对线内新建 改建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利用遥感或航拍等技术。每半年一次对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发现违法建筑应及时通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所属镇街。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二,国土主管部门依法对线内土地进行监管.依法收回。收购土地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做好线内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其职责对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巡查工作.每半年一次将违法建筑及其查处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四、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线内建筑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控、做好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线内环境监测 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逐步提高环保要求。削减线内污染负荷、六.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线内农田.林地,水源保护区等监管,做好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七、发改,工商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生态控制线管理职责 各有关部门在查处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过程中应紧密配合、共享信息,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其他部门。各镇街负责维护本辖区范围内生态控制线的完整,组织。协调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态控制线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