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第三条,生态控制线的划定 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 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划、国土。综合执法,建设 环保 发改、农业、林业。水利。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态控制线监督和管理工作,一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依法对线内新建.改建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利用遥感或航拍等技术。每半年一次对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发现违法建筑应及时通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所属镇街、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二,国土主管部门依法对线内土地进行监管。依法收回、收购土地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做好线内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其职责对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加强巡查工作、每半年一次将违法建筑及其查处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并向社会公布 四,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线内建筑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控,做好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线内环境监测.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逐步提高环保要求、削减线内污染负荷,六,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线内农田 林地.水源保护区等监管.做好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七,发改 工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生态控制线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在查处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过程中应紧密配合 共享信息。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其他部门、各镇街负责维护本辖区范围内生态控制线的完整.组织、协调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态控制线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