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 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第三条.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划 国土、综合执法,建设,环保、发改 农业 林业、水利,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共同做好生态控制线监督和管理工作,一,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 依法对线内新建,改建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利用遥感或航拍等技术。每半年一次对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发现违法建筑应及时通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所属镇街。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二.国土主管部门依法对线内土地进行监管,依法收回,收购土地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做好线内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其职责对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巡查工作、每半年一次将违法建筑及其查处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四,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线内建筑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控 做好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线内环境监测、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逐步提高环保要求,削减线内污染负荷。六,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线内农田.林地,水源保护区等监管,做好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七.发改,工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生态控制线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在查处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过程中应紧密配合 共享信息、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其他部门,各镇街负责维护本辖区范围内生态控制线的完整,组织,协调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态控制线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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