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第三条。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 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划。国土。综合执法 建设、环保,发改、农业 林业,水利.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态控制线监督和管理工作,一。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依法对线内新建、改建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利用遥感或航拍等技术。每半年一次对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发现违法建筑应及时通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所属镇街 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二 国土主管部门依法对线内土地进行监管、依法收回、收购土地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做好线内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其职责对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巡查工作,每半年一次将违法建筑及其查处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四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线内建筑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控,做好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线内环境监测、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逐步提高环保要求,削减线内污染负荷.六。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线内农田,林地。水源保护区等监管,做好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七,发改,工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生态控制线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在查处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过程中应紧密配合。共享信息.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其他部门.各镇街负责维护本辖区范围内生态控制线的完整。组织.协调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态控制线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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