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第三条 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划,国土、综合执法。建设,环保、发改、农业,林业、水利,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共同做好生态控制线监督和管理工作。一,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依法对线内新建。改建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利用遥感或航拍等技术 每半年一次对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发现违法建筑应及时通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所属镇街,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二 国土主管部门依法对线内土地进行监管 依法收回。收购土地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做好线内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其职责对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加强巡查工作 每半年一次将违法建筑及其查处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四.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线内建筑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控。做好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线内环境监测.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逐步提高环保要求,削减线内污染负荷.六.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线内农田,林地。水源保护区等监管、做好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七,发改 工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生态控制线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在查处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过程中应紧密配合.共享信息,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其他部门.各镇街负责维护本辖区范围内生态控制线的完整.组织.协调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态控制线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 并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