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划。国土。综合执法,建设,环保,发改 农业.林业 水利,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态控制线监督和管理工作.一,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 依法对线内新建.改建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利用遥感或航拍等技术,每半年一次对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 发现违法建筑应及时通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所属镇街,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二,国土主管部门依法对线内土地进行监管.依法收回,收购土地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做好线内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其职责对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巡查工作。每半年一次将违法建筑及其查处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并向社会公布,四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线内建筑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控、做好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线内环境监测.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逐步提高环保要求 削减线内污染负荷 六 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线内农田,林地。水源保护区等监管.做好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七,发改,工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生态控制线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在查处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过程中应紧密配合,共享信息。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其他部门,各镇街负责维护本辖区范围内生态控制线的完整 组织,协调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第五条 鼓励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态控制线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予适当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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