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第三条,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划。国土、综合执法 建设,环保 发改、农业,林业,水利 工商 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态控制线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依法对线内新建,改建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利用遥感或航拍等技术、每半年一次对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发现违法建筑应及时通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所属镇街,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二。国土主管部门依法对线内土地进行监管.依法收回,收购土地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做好线内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其职责对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巡查工作,每半年一次将违法建筑及其查处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四、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线内建筑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控,做好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线内环境监测,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逐步提高环保要求,削减线内污染负荷,六,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线内农田 林地、水源保护区等监管 做好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七,发改.工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生态控制线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在查处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过程中应紧密配合、共享信息、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其他部门 各镇街负责维护本辖区范围内生态控制线的完整,组织 协调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态控制线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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