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第三条、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划、国土,综合执法。建设,环保。发改 农业。林业 水利。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态控制线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依法对线内新建。改建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利用遥感或航拍等技术 每半年一次对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发现违法建筑应及时通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所属镇街 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二 国土主管部门依法对线内土地进行监管.依法收回。收购土地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做好线内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其职责对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巡查工作。每半年一次将违法建筑及其查处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并向社会公布,四.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线内建筑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控,做好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五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线内环境监测 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逐步提高环保要求、削减线内污染负荷,六,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线内农田、林地,水源保护区等监管 做好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七 发改。工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生态控制线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在查处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过程中应紧密配合 共享信息。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其他部门。各镇街负责维护本辖区范围内生态控制线的完整。组织、协调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第五条、鼓励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态控制线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