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根据本规定第六条 第七条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第三条。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划、国土。综合执法,建设。环保,发改.农业,林业,水利,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态控制线监督和管理工作,一,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依法对线内新建,改建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利用遥感或航拍等技术、每半年一次对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 发现违法建筑应及时通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所属镇街,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二 国土主管部门依法对线内土地进行监管.依法收回 收购土地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做好线内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其职责对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巡查工作,每半年一次将违法建筑及其查处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四。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线内建筑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控 做好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线内环境监测。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逐步提高环保要求。削减线内污染负荷,六、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线内农田。林地,水源保护区等监管,做好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七,发改。工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生态控制线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在查处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过程中应紧密配合。共享信息.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其他部门 各镇街负责维护本辖区范围内生态控制线的完整。组织,协调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态控制线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