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保护区管理的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未按规定制定。实施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 或者未征得运营单位同意的、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运营管理的责任,运营单位有下列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六 至.十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 项,未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工作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或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或者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未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和换乘指示 或者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未及时告知乘客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拒绝接受乘客投诉的,四.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查证确属运营单位责任的乘客投诉、每100万乘客人次超过5次的.五,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七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设置,配置各类标志 器材、设备 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标志 器材,设施设备的.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安全评估的、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十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发生运营故障,暂时无法恢复运营,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 遭遇冰雹、雨.雪,雾、结冰,沙尘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十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暂停运营。未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第四十四条 危害运营安全的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第.一.至.五,项,第 七,至,十三,项 由运营单位依职责进行处置.运营单位不能处置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票务管理的处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无票或使用无效车票乘车的、乘客应当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持伪造 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的,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伪造.变造车票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车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相关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划,建设,交通.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治安,消防。卫生.通讯 物价,民政,突发事件应对等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权利救济,当事人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八条,责任追究,行政机关,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