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保护区管理的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未按规定制定.实施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或者未征得运营单位同意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 改建和设施改造。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第四十三条.违反运营管理的责任 运营单位有下列第、一 至、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六 至 十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未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工作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或车站 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或者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 项、未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和换乘指示,或者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未及时告知乘客的,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拒绝接受乘客投诉的,四.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查证确属运营单位责任的乘客投诉。每100万乘客人次超过5次的.五.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设置,配置各类标志、器材,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标志 器材,设施设备的,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安全评估的,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十.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发生运营故障,暂时无法恢复运营。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遭遇冰雹.雨。雪。雾,结冰.沙尘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十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暂停运营.未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第四十四条。危害运营安全的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 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 一、至、五。项.第 七。至、十三,项.由运营单位依职责进行处置 运营单位不能处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 六。项 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票务管理的处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无票或使用无效车票乘车的、乘客应当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的,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 伪造、变造车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车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相关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划,建设.交通、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治安.消防、卫生,通讯、物价、民政 突发事件应对等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权利救济、当事人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八条 责任追究。行政机关。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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