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保护区管理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 未按规定制定,实施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防护方案 包括监测方案.或者未征得运营单位同意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第四十三条.违反运营管理的责任 运营单位有下列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第 六,至,十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 项、未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工作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或车站 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或者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未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和换乘指示,或者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未及时告知乘客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拒绝接受乘客投诉的,四,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查证确属运营单位责任的乘客投诉.每100万乘客人次超过5次的 五,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列车驾驶 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设置 配置各类标志.器材,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标志.器材,设施设备的,八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安全评估的,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 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十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发生运营故障 暂时无法恢复运营,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十一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遭遇冰雹,雨.雪。雾,结冰、沙尘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十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暂停运营,未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第四十四条、危害运营安全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至。五 项.第 七。至,十三,项、由运营单位依职责进行处置 运营单位不能处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票务管理的处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无票或使用无效车票乘车的,乘客应当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的.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伪造、变造车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车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相关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划。建设.交通,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治安,消防.卫生,通讯。物价 民政 突发事件应对等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权利救济,当事人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八条,责任追究、行政机关,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