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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保护区管理的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未按规定制定 实施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或者未征得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第四十三条,违反运营管理的责任、运营单位有下列第 一 至 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六,至,十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未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工作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或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或者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的 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 三 项、未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和换乘指示。或者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未及时告知乘客的。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拒绝接受乘客投诉的,四 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查证确属运营单位责任的乘客投诉.每100万乘客人次超过5次的。五 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 未设置、配置各类标志,器材,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标志 器材 设施设备的.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安全评估的,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十,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发生运营故障 暂时无法恢复运营,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遭遇冰雹.雨,雪。雾,结冰,沙尘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 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十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暂停运营 未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第四十四条。危害运营安全的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至。五,项 第 七 至 十三。项、由运营单位依职责进行处置 运营单位不能处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票务管理的处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无票或使用无效车票乘车的。乘客应当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持伪造 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的.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伪造。变造车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车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相关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划.建设、交通,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治安 消防,卫生,通讯 物价、民政 突发事件应对等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权利救济,当事人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八条,责任追究.行政机关、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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