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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保护区管理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未按规定制定。实施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防护方案 包括监测方案 或者未征得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 改建和设施改造、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第四十三条,违反运营管理的责任,运营单位有下列第 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六.至,十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未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工作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或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或者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未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和换乘指示.或者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未及时告知乘客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拒绝接受乘客投诉的 四、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查证确属运营单位责任的乘客投诉,每100万乘客人次超过5次的 五。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七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设置,配置各类标志,器材 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标志,器材,设施设备的、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安全评估的,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十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发生运营故障。暂时无法恢复运营,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 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 遭遇冰雹.雨、雪、雾 结冰,沙尘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十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暂停运营、未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第四十四条.危害运营安全的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至.五.项、第,七、至.十三,项。由运营单位依职责进行处置、运营单位不能处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票务管理的处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无票或使用无效车票乘车的,乘客应当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的,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伪造,变造车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车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相关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十条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划 建设,交通。安全生产 城市管理,治安,消防 卫生、通讯、物价,民政,突发事件应对等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权利救济 当事人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八条.责任追究。行政机关 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 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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