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保护区管理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未按规定制定,实施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防护方案 包括监测方案.或者未征得运营单位同意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第四十三条,违反运营管理的责任,运营单位有下列第.一、至.五 项行为之一的 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 六.至 十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 项,未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工作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或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或者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未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和换乘指示、或者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 未及时告知乘客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拒绝接受乘客投诉的。四,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查证确属运营单位责任的乘客投诉,每100万乘客人次超过5次的.五,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 未设置,配置各类标志,器材.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标志,器材 设施设备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安全评估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十,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发生运营故障.暂时无法恢复运营,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 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十二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遭遇冰雹。雨,雪。雾,结冰,沙尘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十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暂停运营.未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第四十四条,危害运营安全的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第。一 至,五、项。第。七、至 十三、项 由运营单位依职责进行处置。运营单位不能处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 项 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违法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票务管理的处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无票或使用无效车票乘车的,乘客应当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 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的、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伪造,变造车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车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相关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划 建设,交通 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治安,消防,卫生。通讯,物价、民政 突发事件应对等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权利救济。当事人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八条 责任追究.行政机关,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