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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保护区管理的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未按规定制定,实施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或者未征得运营单位同意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第四十三条 违反运营管理的责任,运营单位有下列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 六 至、十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 一,项。未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工作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或车站 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或者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的,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未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和换乘指示,或者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未及时告知乘客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拒绝接受乘客投诉的 四.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查证确属运营单位责任的乘客投诉,每100万乘客人次超过5次的、五.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七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设置、配置各类标志、器材。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标志,器材 设施设备的、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安全评估的。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十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发生运营故障。暂时无法恢复运营,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 遭遇冰雹,雨。雪,雾.结冰 沙尘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十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暂停运营 未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第四十四条,危害运营安全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第,一.至、五,项,第,七 至、十三,项、由运营单位依职责进行处置 运营单位不能处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的 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违法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票务管理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无票或使用无效车票乘车的,乘客应当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 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的。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伪造、变造车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车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相关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划.建设 交通.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治安.消防,卫生,通讯,物价。民政、突发事件应对等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权利救济.当事人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八条,责任追究,行政机关,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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