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应急和事故处理.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安监等部门制定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运机制,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全力配合.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应急准备.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 火灾,水灾.停电、反恐 防爆等专项应急预案,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开展应急救援培训 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四条、故障处置。运营单位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应当及时排除故障。尽快恢复运营、暂时无法恢复运营的 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大客流处置,因节假日 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 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并在城市轨道交通入口区域以醒目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 确保运营安全,第三十六条,恶劣气候处置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在地面或高架线路行驶中遭遇冰雹、雨 雪,雾.结冰、沙尘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第三十七条。暂停运营。遭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重大疫情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或者部分路段的运营 组织乘客疏散。同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轨道交通暂停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时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协调和安排工作,第三十八条、协同处置 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迅速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疏散乘客.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乘客应当服从运营单位的指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恢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第三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四十条.人员伤亡事故处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运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保留证据 维护秩序.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检验 依法处理现场 出具伤亡鉴定结论,市民政部门及沿线区,市、县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安抚及善后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人员伤亡事故的善后工作 由运营单位与伤残者.死者近亲属依法协商处理 第四十一条,赔偿责任.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时。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伤亡是由乘客故意或者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