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行业监管部门职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二.会同市公安,城管等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三,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的投诉、发布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年度评估报告。四。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车站设施.列车设施 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评运营单位的主要依据.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运营单位服务职责。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服务职责,一,依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工作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二 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为乘客提供安全,正点的服务 三.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15分钟以上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列车因故延误30分钟以上的,应当及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保障车站公共服务设施正常使用,五,应当履行的其他服务职责。第十八条,投诉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 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安全职责、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运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第二十条 安全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沿线。站台.站厅 电梯扶梯.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 提示。警告 限制.禁止等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按国家相关标准配置灭火。报警.防汛.防爆,防毒,防护监视、疏散照明 逃生,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持其完好有效 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护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或者安全设施规范标准修改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整改,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检查、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在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等重大灾害后 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对安全检查工作人员进行备案.并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检查和监督 安全检查规范应当包括违禁品范围,安检点设置。安全检查工作人员条件及岗位设置,安检设施设备配置和操作规程等内容.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检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并按照安全检查规范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检查规范实施安全检查,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接受 配合安全检查 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环境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列车的整洁卫生。第二十四条、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并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采用防火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者广告。应当征得运营单位同意 并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五条、运营保障 供电.供水,通讯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用水。通讯等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