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七条、建设安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 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第八条。试运行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施设备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 第九条,试运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合格后。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限不得少于1年.第十条,正式运营条件。试运营期满。建设单位依法报相关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书面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保护区范围。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和高架车站.地面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 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第十二条、保护区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一。新建 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道路 建筑物 构筑物 二。从事建设勘察 钻探。打桩 挖掘,爆破 地下顶进,灌浆,降水,锚杆,锚索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三。敷设 埋设,架设污水。雨水 排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方杆、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四,在过河 湖.隧道段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五,其他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产生影响的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确需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上述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将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较大影响的 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通过专家审查论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时 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第十三条。相关区域管理.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 通风亭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垂直投影区域内不得擅自停放机动车辆、搭建设施,作业,堆物等 第十四条,改扩建要求,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执行,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运营单位在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需要暂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或改变运营时间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并在实施前提前10日通过媒体以及车站、列车广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障碍物控制,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 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或者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安全的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