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乘客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乘客守则,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接受 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第二十七条,票务管理,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运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依法确定的票价 含票价优惠.并予以公布。乘客应当使用有效车票乘车,不得无票或使用无效车票乘车,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可持当次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购票金额退还票款。第二十八条、禁带物品、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违反规定者.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一、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四,犬只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五,易污损设施 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六。充气气球.铁锯.铁棒,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运货平板车等。七、长,宽 高之和超过1 8米或长度超过1.6米或重量超过30公斤的物品.八。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的其他物品,第二十九条、危害运营安全的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 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二.移动 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三、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 自然通风井。接触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四。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电缆、机电设备,安防设备 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设备、五.拦截列车,阻断运输.六.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七、擅自进入轨道,隧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八。攀爬.翻越或推挤围墙,栏杆、闸机 车辆、安全门.屏蔽门等。九。强行上下车,十。在车站。列车车厢、通风亭,自然通风井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火 十一,阻挡车门 屏蔽门或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关闭 十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十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 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车站内摆摊设点 在车站或列车内兜售或派发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等、二.在车站或列车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三、在车站.列车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 张贴.悬挂物品等,四,在车站或列车内吸烟,躺卧。乞讨.卖艺,捡拾废品等.五,在车站或列车内追逐打闹 大声喧哗.弹奏乐器。踩踏座席等,六,在车站内停放车辆 在车站或列车内滑滑板.骑独轮车等,七 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一条,特别规定.精神病患者.智障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运营单位有权拒绝醉酒者,赤脚者、赤膊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城市轨道交通者进站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