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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本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市和区食品办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获得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照许可证上标明的业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摊贩经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食品的,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准许证或者取消登记 第五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采取整改措施以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和要求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造成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准许证或者取消登记,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一.从事食品经营的摊贩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相关信息的,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职责的,三.食品安全管理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不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具体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落实不力的.四、食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未按要求经营散装食品的,五,无店铺食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履行公示或者告知义务的.第六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贮存和运输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市场开办者 活动举办者或者柜台出租者未执行相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第六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购买.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准许证.第六十五条,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不按照规范要求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 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收集容器,隔油池等设备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产生废弃油脂的器具或者设备设施,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保持油水分离器,收集容器。隔油池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收集,处理餐厨垃圾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停业,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贮存食品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运输食品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生猪及其他畜禽屠宰企业未按照规定记录养殖者、防疫 检疫,饲料等相关信息,或者未按照操作规范实施屠宰加工,或者收购无固定养殖基地、无法追溯来源的生猪及有关畜禽,或者接受他人委托进行屠宰加工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农药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仍不符合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农业行政部门可以提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第七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投入品 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对单位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阻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论处 拒绝或者阻碍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处罚。第七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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