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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管理和监督、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报送集体合同备案时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首席代表和协商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三,集体合同正式文本 四。注册登记证明、第四十七条、集体合同双方经协商变更集体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四十八条.集体合同双方依法解除.终止集体合同 应当自解除、终止集体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九条.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协调处理、第五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结束协调处理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第五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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