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集体合同订立。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事宜 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 一方就劳动报酬 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第三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拟定集体协商议题 集体协商的议题可由提出协商的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的代表共同起草 二,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三、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议题的意见、四 收集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五.协商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第三十五条,集体协商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一 宣布会议议题和会议纪律,二。提出议题一方的代表,就议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作出说明,三。协商双方就协商事项开展讨论。四 双方首席代表归纳讨论意见,五 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协商会议记录上签字.集体协商过程中的临时提议,取得对方同意后、可以列入协商程序 第三十六条。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第三十七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 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中止协商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第三十八条 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第三十九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