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集体合同订立,第三十二条,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事宜 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三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拟定集体协商议题 集体协商的议题可由提出协商的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的代表共同起草,二。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三、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议题的意见、四,收集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五。协商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第三十五条,集体协商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一。宣布会议议题和会议纪律、二 提出议题一方的代表、就议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作出说明,三 协商双方就协商事项开展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讨论意见.五,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协商会议记录上签字、集体协商过程中的临时提议 取得对方同意后,可以列入协商程序。第三十六条、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第三十七条,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 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中止协商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第三十八条 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第三十九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 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 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