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集体合同订立 第三十二条.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第三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的议题可由提出协商的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的代表共同起草。二、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 三,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制度。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议题的意见.四。收集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五、协商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第三十五条。集体协商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一、宣布会议议题和会议纪律、二。提出议题一方的代表.就议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作出说明.三。协商双方就协商事项开展讨论、四 双方首席代表归纳讨论意见.五,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协商会议记录上签字,集体协商过程中的临时提议、取得对方同意后,可以列入协商程序。第三十六条。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第三十七条.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中止协商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第三十八条、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第三十九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