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集体合同订立。第三十二条,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 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第三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的议题可由提出协商的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的代表共同起草、二。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 地点。三、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议题的意见、四。收集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五,协商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第三十四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宣布会议议题和会议纪律,二、提出议题一方的代表。就议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作出说明 三、协商双方就协商事项开展讨论,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讨论意见。五,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协商会议记录上签字.集体协商过程中的临时提议 取得对方同意后 可以列入协商程序、第三十六条,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第三十七条,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 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 内容,中止协商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三十八条,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集体合同草案 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第三十九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