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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集体合同履行 第四十条,集体合同一经生效.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对方通报.协商处理、第四十一条、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集体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第四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 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第四十三条。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续订的要求 双方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协商续订集体合同。续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订立程序。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一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 解散的、二、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三,集体合同期满后,一方不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 第四十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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