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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集体合同履行。第四十条。集体合同一经生效、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对方通报、协商处理 第四十一条。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集体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第四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二.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三,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第四十三条.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续订的要求.双方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协商续订集体合同,续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订立程序、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一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二,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三,集体合同期满后.一方不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第四十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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