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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集体合同履行 第四十条 集体合同一经生效.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向对方通报,协商处理 第四十一条。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集体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二,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三。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五。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第四十三条,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续订的要求 双方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协商续订集体合同。续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订立程序、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一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 解散的 二。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三.集体合同期满后、一方不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第四十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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