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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三、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按照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时,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 毁灭工资支付记录 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 阻挠。抗拒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 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接到举报或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不及时查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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