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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障与救济 第三十条。本市建立企业欠薪应急保障制度,在本市重点行业的企业中试行设立工资预留账户制度,企业预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急保障。试行设立工资预留账户的行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二。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四。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五,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发生有关工资支付争议申请仲裁的、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并依法裁决.对其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立案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并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其中工资支付争议事实清楚且不及时支付会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以部分裁决先予支付,第三十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克扣 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严重干扰 阻挠 抗拒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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