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一。工资支付的项目 标准和形式。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工资扣除事项、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市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 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 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