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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 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工资扣除事项.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 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市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 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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