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工资扣除事项.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市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 月为周期支付工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 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