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相关制度衔接.第三十一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居民,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按照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经原渠道继续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第三十二条、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且在各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儿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十三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学生儿童之间身份变化时。继续享受原待遇、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建立个人账户,在结算年度内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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